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民终5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招,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系**表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显军,巴中市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江力明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宇镇双叉河街26号。
法定代表人:李书江,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开江力明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1902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上宇
审 判 员 何奇林
审 判 员 袁 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苟绍阳
书 记 员 李彩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