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03民初184号
申请人:***,女,1965年11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申请人:***,男,1965年4月20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址盐城市盐都区。
被申请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73531238X1,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96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960万元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葛 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