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1民初9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写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6号。
被告:**开,男,1977年6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阜宁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闻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