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903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青年路钱江财富东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盐都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存款100415.14元,双方就余款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款项,除已扣划的外,余款于2021年12月底前结清,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不按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可按原调解书内容申请恢复执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