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与某某县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新4322民初108号
原告:***,男,1968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
原告:***,女,197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县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05.73元,减半收取计5402.8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皓晔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