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09行终4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路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董雪中,响水县春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响水县城双园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陆万能,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原审第三人**,性别××年××月××日生,××族,居民。 上诉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响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陆万能、**工伤认定一案,不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18)苏0925行初4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 红 审判员 *** 审判员 吕 红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