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722民初3996号
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曲阳乡*****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东方金***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文港南和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同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常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