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求索科技有限公司

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与云南求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02民初3333号
原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兰城路与升阳路交叉处四季经典7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MA6K8BAT0J。
负责人:刘亚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荣,云南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求索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烟草二号路远洋风景小区1幢3-13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MA6MUP19X2。
法定代表人:付道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与被告云南求索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向原告支付各项款项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78元,减半收取计1789元,由云南兴达水电消防安装有限公司保山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湘云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