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鑫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4民初5709号
原告:北京鑫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永安路5-7号。
法定代表人:金万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京,北京璟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南街道南关路1号楼4层2-506。
法定代表人:郄万明。
原告北京鑫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昌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姚小锋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耀
书 记 员 张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