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民终1625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上诉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天环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7)湘012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上诉人凯天环保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环保于2018年12月17日前缴纳上诉费37033.6元。上诉人凯天环保收到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按期缴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减、免、缓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