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21执4568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4层1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9)湘01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由于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2019年11月2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19年11月2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11月24日本院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冻结了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且被执行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其均无房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存缴记录。
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湘民申51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121执45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待再审法律文书发生效力,再申请执行。
审判长李浩
审判员饶兴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