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民申5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开发区星沙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湖南方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一审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4层1186号。
法定代表人董长青。
再审申请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华电光大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终16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航天凯天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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