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4财保1354号 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杨孝彬。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288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0220379836000402000606)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但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玖弘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2881元或查封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84元,由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山东央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