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29民初1308号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金龙镇大岗。
法定代表人:曹剑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全南县金龙大道(桃源一品二期)14栋15号第二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全南县。
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贝特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自愿原则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2元,由原告全南县立信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