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科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科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902执保3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黄前镇户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003130475044。
法定代表人:张勇,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常乐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735704017Y。
法定代表人:胡红卫,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科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660万元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本院依据(2021)鲁0902财保111号裁定书,审查认为山东科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中南建筑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60万元,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京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