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泰安市岱岳区山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921民初1838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山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光彩大市场2区13栋32号。
法定代表人:李玉江,该公司经理。
被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王立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山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江土木公司)与被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山江土木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山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690元,由原告泰安市岱岳区山江土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景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