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9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省庄镇。
负责人:李文涛,经理。
被执行人: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方新,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泰安分公司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15793元。
在执行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手续。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
2、本院于2022年2月依法将被执行人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3、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泰安市中天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及悬赏执行的申请,本院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要求悬赏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也没有履行能力。所以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应当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向东
审判员  王立瑶
审判员  刘德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