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

某某、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民申153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钰,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炼,江苏江豪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阳县华丰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刘尊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立杰,山东求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孙家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陶澜,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陶澜,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原审被告:高杰,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
原审被告:陶源,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苏省靖江市。
原审被告:北京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28号1幢3层318号。
法定代表人:刘海萍,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大汶口石膏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高松,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利,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孙家小庄村。
法定代表人:高春,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泰山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山东万联置业有限公司、陶源、高杰、陶澜、北京金华泰投资有限公司、泰安润恒置业有限公司、泰安市耀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9)鲁0911民初3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经本院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郑成国
审 判 员 尹衍春
审 判 员 冯小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徐元强
书 记 员 王 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