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184执405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S323省道建喜大厦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玉磊,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军辉,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于博源,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关于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新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84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8月2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2019年8月2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照本院传唤时间到院接受询问;
三、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前往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信息,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经调查被执行人***在户籍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截止约谈时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五、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照报告财产令要求在期限内申报财产信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决定对其纳入失信名单;
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乔东亮
审判员  张建伟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林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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