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郑州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2817号
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S323省道建喜大厦B栋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郑州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顺发路水岸鑫城B-13号楼20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郑州市中牟县。
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郑州嘉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2元,减半收取计926元,由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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