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03民初6767号
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辛店镇S323省道建喜大厦B栋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349415524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培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新旭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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