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982执20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境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樟树市。
法定代表人:钟丽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萍乡市安源区人,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境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天境精藏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的(2021)赣09民终15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查询方式调查,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12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135.57万元,截至2021年12月27日已执行6.37万元,未执行129.2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21年12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权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卫东
审判员 苏 峻
审判员 周 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