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7执805号
申请人: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文卓,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鑫都花园商业楼6号楼1楼4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高红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子江,男,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02月01日作出的(2019)冀0827民初1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被告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费合计15.679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受理费3596元减半收取计1798元,由被告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该案进入执行程度后,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到承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宽城满族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进行查询,经查询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公积金无财产。
3、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到宽城满族自治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控,发现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到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公司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19年7月11日约谈申请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6、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7、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纳入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8、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将被执行人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润国
审判员 徐 猛
审判员 马立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海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