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7民初1155号
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9年10月5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桲罗台镇炮岭村炮岭大庄9号。
被告:承德碧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滨河街天宝下花园小区4号楼5铺3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碧成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元,由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