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7民初3189号
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新兴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李华磊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069408303N
被告: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宽城镇民族街鑫都花园商业楼六号一楼4单元403室
法定代表人:高红涛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7MA087Y6X34
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美都汇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96.00元,减半收取1798.00元,由原告宽城新世纪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玉富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兴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