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1民初1043号
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海洪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滨江化工园区。
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好收成韦恩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1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