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81民初1号
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汇龙镇海洪路898号。
法定代表人杨裕能。
被告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州格尔木市察尔汗。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盐湖机电装备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61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南通海鹰机电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