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1039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男,196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苗苗,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一言,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厂房。
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岳,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辉,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div>
法定代表人:徐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礼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朱某芳,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连、**美、**,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朱某芳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连、**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改判三上诉人不承担事故责任;2.请求在被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0%事故责任基础上,依法改判二被上诉人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赔偿责任;3.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护理费为67848元;4.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误工费为33924元;5.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后续治疗费为780000元;6.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营养费为35000元;7.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残疾辅助器具费为2800元;8.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精神抚慰金为10000元;9.请求依法确认上诉人**连、**美财产损失费为386458元;10.诉讼费用、鉴定费用全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根据《事故调查认定报告》认定事故原因主要是由于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具故障和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入户检查不尽责、未提示用户风险造成的,两被告应该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二、一审判决认为港华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港华公司提供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应承担入户检查不尽责、存在虚假记载、未尽职尽责检查提示用户风险的责任,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三、港华公司从事入户安检服务过程中,未实际入户检查,伪造客户签字,港华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四、被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销售和生产的燃气灶存在明显缺陷,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五、上诉人自身遭受的严重损害是其已经承担事故一定责任的体现,不应再判决上诉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六、一审判决认定赔偿数额有误,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纠正。
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连、**美、**对我公司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公司不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涉案燃气灶产品没有质量问题,也没有证据证明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存在故障,不应当承担责任。二、港华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的提供者,负有安全教育、监督检查用户安全用气的义务,确保用户安全用气。该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根据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性质为“该起事故是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事故系一审原告自身过错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四、本案适用法律错误,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是侵权责任纠纷中的特别规定,关于上诉人公司责任承担问题,应严格按照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第六条过错推定及第十二条的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针对二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根据涉案事故认定报告结论意见,我公司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上诉请求。
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针对**连、**美、**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我公司燃气灶产品存在质量缺陷,我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连、**美、**针对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答辩称,涉案事故调查报告可以认定事故原因系澳柯玛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存在质量缺陷导致爆炸事故发生,应当与港华燃气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连、**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350601.63元;2.判令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1368297.1元〔残疾赔偿金345555.6元(50817元×20年×34%)、护理费67848元(68791元÷365天×180天×2)、后续治疗费780000元、误工费33924元(68791÷365天×18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300元(100元×63天)、交通费3000元、营养费3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28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83869.5元(女儿32890×15年÷2人×34%)〕;3.判令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赔偿**连、**美、**损失409258元(鉴定费22800元、财产损失费38645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连与**美系夫妻关系,**系二人之子。2018年11月27日18时8分许,**连、**美居住的东升花园3号楼1单元401户发生燃气爆燃,将室内物品全部烧毁,将**烧伤。依据法律规定,请求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法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事实如下:1.2018年11月27日18时8分许,**居住的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房屋发生天然气爆炸并引发火灾事故,造成**烧伤、2人轻微受伤、周边建筑物及车辆受损。2.事发后,由区城建局会同安监局、市场监管局、龙山街道(含派出所)、消防大队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并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事故调查认定报告》,认定(一)事故原因:东升花园3号楼1单元401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燃气灶前阀,用户将燃气灶开关长时间持续开启或者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或者用户使用的燃气灶配气管与转换接头处密封失效;或者燃气灶与橡胶软管连接处管卡不紧固,造成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扩散并达到爆炸极限,当事人**吸烟点火造成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二)事故性质:该起事故是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3.2014年11月17日,**美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签订《城市居民供用气合同》,约定由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为涉案东升花园401户供应天然气。另外,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庭审中提交2016年6月14日、2017年6月18日、2018年4月9日入户检查单,拟证明其履行了安全检查义务且2017年、2018年的入户检查记录显示该户室内燃气设施气密性试验合格,立管、户内管、阀门、橡胶软管及接口、燃气表及接口、燃气灶、采暖炉均无泄漏现象;橡胶软管完好,有管卡,无松动脱落现象,无老化、穿墙等不正常现象。另外,根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018年3至11月份对青岛市即墨区9个加臭剂量检测点监测情况,加臭剂量最低为20mg/m3,符合国家标准规定。4.本案东升花园401户所使用的燃气灶为2014年10月29日从朱某芳处购买,品牌为澳柯玛。朱某芳所出售的燃气灶系从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经销商处购得。庭审中,**连、**美、**主张根据法律规定,其选择向涉案燃气灶的生产者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请求赔偿。本案事故发生后,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1月25日就涉案燃气灶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一)燃气灶已无法按照GB16410-2007标准要求进行气密性和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二)燃气灶左侧旋钮向左旋转90°,阀门处于打开位置并处于通气量最大状态时,左侧旋塞阀阀杆的平面位于左下45°方向;右侧旋钮向左旋转90°,阀门处于打开位置并处于通气量最大状态时,右侧旋塞阀阀杆的平面位于左上45°方向。5.事故发生后,调查组进行调查时,**美称涉案房屋由其进行装修,家中软管一直未更换。**称涉案房屋由其一家三口居住,平常没有关燃气灶阀门的习惯。6.**受伤后,于当天到青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火焰烧伤、吸入性损伤,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用316717.85元。后**又于2019年2月25日再次到青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气管狭窄、烧伤吸入性损伤、增生性狭窄、全身多处烧伤植皮术后,住院治疗18天,花费医疗费用60982.24元,由医保统筹支付24140.48元,其他医保支付2957.98元,个人支付33883.78元。此外,庭审中**还提交了一张《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拟证明其于2019年3月3日支付固定支具费用2800元。7.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连、**美、**申请,法院依法委托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分别对于**的伤残等级、护理时间、后续治疗费以及涉案401户房屋在本次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潍坊盛泰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11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度容貌毁损,构成八级伤残;全身多处皮肤瘢痕累计形成达体表面积20.0%以上(未达30%),构成九级伤残;颈部气管切除重建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护理时间为150-180日;3.后续治疗费用建议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为此,**支付鉴定费2800元。青岛大华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出具《评估报告》,涉案401户因燃气爆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为248458元。为此,**连支付鉴定费20000元。8.**连与**美系夫妻关系,**系二人之子。**自2015年9月至今在涉案东升花园3号楼1单元401户居住。**与王明明结婚后于2016年7月3日生育一女张瑜荷。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1.责任划分;2.赔偿数额。关于焦点一。本案系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事故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认定报告》作出的责任认定及调取的各项证据对本案责任划分起到关键作用。根据调查组出具的《事故调查认定报告》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分析,该起事故是因为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燃气灶前阀,用户将燃气灶开关长时间持续开启;或者用户使用的燃气灶配气管与转换接头处密封失效;或者燃气灶与橡胶软管连接处管卡不紧固,造成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扩散并达到爆炸极限,当事人**吸烟点火造成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即**连、**美、**作为燃气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综合上述因素,应由**连、**美、**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由其承担70%的责任为宜。2.另外,因涉案燃气灶在本次事故中被烧毁,无法进行气密性和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事故原因中还存在用户未关闭燃气灶阀门时因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出现故障造成天然气泄漏的可能性,故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作为涉案燃气灶的生产者亦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酌定由其承担30%责任为宜。3.对于**连、**美、**要求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主张,因《事故调查认定报告》所列事故原因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无关,且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也已履行了入户检查、加臭等义务,**连、**美、**并未举证证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故法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4.庭审中,**连、**美、**选择由涉案燃气灶的生产者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进行赔偿,在本案中不再要求销售者朱某芳承担赔偿责任,系其自我权利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关于焦点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有效证据,对**连、**美、**的各项损失核定为:1.根据**提供的住院病案、用药明细以及住院收费票据显示,**的医疗费合计为350601.63元(316717.85元+33883.78元);2.**住院治疗63天(45天+18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6300元(100元×63天);3.根据鉴定意见,**中度容貌毁损,构成八级伤残;全身多处皮肤瘢痕累计形成达体表面积20.0%以上(未达30%),构成九级伤残;颈部气管切除重建术后,构成九级伤残,残疾赔偿金为345555.6元(50817元×20年×34%);4.根据鉴定意见**的护理时间为150-180日,法院酌定为165天,护理费为16500元(165天×100元/天);5.根据**伤情、住院治疗情况、恢复情况以及伤残等级等,对于其主张的误工时间180天,法院予以支持,因**并未举证证明其误工损失,故应以最低工资标准1910元/月计算,误工费为11460元(180天÷30天×1910元/月);6.对于**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根据鉴定意见应以实际合理支出费用审查认定,故对于其在本案所主张的780000元,因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7.对于**主张的交通费,根据其治疗天数、路程等因素,法院酌定为1000元;8.对于**主张的营养费35000元,因其未举证证明,法院不予支持;9.对于**主张的残疾辅助器具费2800元,因其提交的为收款收据而非正式发票,且也未有相应的病历予以佐证其必要性,故法院不予支持;10.对于**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其女儿张瑜荷生于2016年7月3日,故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3869.5元(32890×15年÷2人×34%);11.对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事故主要责任由**连、**美、**承担,故对于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12.根据鉴定结论,涉案401户因燃气爆燃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金额为248458元,对于该损失数额法院予以确认;13.因本案两次鉴定,**支付鉴定费2800元,**连支付鉴定费20000元,法院亦予以确认。以上损失由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判决:一、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105180.49元(350601.63元×30%);二、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1890元(6300元×30%);三、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128827.53元[(345555.6元+83869.5元)×30%];四、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护理费4950元(16500元×30%);五、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误工费3438元(11460元×30%);六、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300元(1000元×30%);七、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鉴定费840元(2800元×30%);上述一至七项款额共计245426.02元,由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八、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连、**美财产损失74537.4元(248458元×30%);九、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赔偿**连、**美鉴定费6000元(20000元×30%);上述八、九项款额共计80537.4元,由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十、驳回**连、**美、**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确认涉案事故承担责任主体是否正确。本案事故发生后,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调查。**自认平时没有关闭燃气阀门的习惯。2018年11月27日18时许,**在客厅沙发上用打火机点燃香烟时突然发生爆炸。涉案事故调查认定报告认定,事故原因系东升花园3号楼1单元401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燃气灶前阀,用户将燃气灶开关长时间持续开启或者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出现故障;或者用户使用的燃气灶配气管与转换接头处密封失效;或者燃气灶与橡胶软管连接处管卡不紧固,造成天然气泄漏。泄漏的天然气扩散并达到爆炸极限,当事人**吸烟点火造成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事故性质为该起事故是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9年1月25日就涉案燃气灶出具《鉴定检验报告书》,检验结果:(一)燃气灶已无法按照GB16410-2007标准要求进行气密性和熄火保护装置的检验;(二)燃气灶左侧旋钮向左旋转90°,阀门处于打开位置并处于通气量最大状态时,左侧旋塞阀阀杆的平面位于左下45°方向;右侧旋钮向左旋转90°,阀门处于打开位置并处于通气量最大状态时,右侧旋塞阀阀杆的平面位于左上45°方向。根据查明的事实和上述事故调查认定报告、鉴定检验报告书结论,本院就涉案事故承担责任主体分析如下:第一,涉案爆炸事故发生系因泄漏的天然气扩散并达到爆炸极限,**在吸烟点火时导致爆炸起火。第二,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2016年6月14日、2017年6月18日、2018年4月9日入户检查单、入户检查记录显示燃气设施气密性试验合格,立管、户内管、阀门、橡胶软管及接口、燃气表及接口、燃气灶、采暖炉均无泄漏现象,橡胶软管完好,有管卡,无松动脱落现象。第三,青岛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的《鉴定检验报告书》,仅对涉案燃气灶事故后客观形态进行了表述,不能证明涉案燃气灶存在缺陷或质量问题。第四,天然气泄漏的原因存在“使用后未及时关闭天然气前阀、燃气灶开关长时间持续开启”情形,与“**平时没有关闭阀门的习惯”相符;“或者燃气灶配气管与转换接头处密封失效;或者燃气灶与橡胶软管连接处管卡不紧固”可能存在的情形,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入户检查正常相矛盾;“或者燃气灶熄火保护装置出现故障”可能存在的情形,与上述《鉴定检验报告书》未作出熄火保护装置故障相矛盾。综合上述分析,涉案事故认定报告认定事故系“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的结论正确,本案事故系因**对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使用、操作不当引发,应当自行承担损害后果。本案中,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不具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燃气灶具未发现缺陷或质量问题,不应承担产品生产者责任。一审判决确认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鉴于因本案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严重,给其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痛苦,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基于企业社会责任和人道主义关怀,分别自愿给予**连、**美、**经济帮助8万元、2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连、**美、**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6333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连、**美、**的上诉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连、**美、**一审诉讼请求;
四、被上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连、**美、**经济帮助款80000元;
五、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连、**美、**经济帮助款2000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所缴20798元,予以免缴,退还上诉人**;上诉人青岛澳柯玛生活电器有限公司所缴6189元,由其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好栋
审判员 范黎强
审判员 衣 洁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宋籽仪
书记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