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马振欢、马婷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2民终72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维永,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明明,山东诚功(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礼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许华芳,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原告:郭玉顺,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圣华,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振华街8号。

法定代表人:许健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飞漾,女,系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港华燃气)、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物业)、原审被告郭玉顺、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龙置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撤销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至第七项判决,改判为:1.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被上诉人港华燃气赔偿原审原告郭玉顺111605.79元(186009.65元×60%);3.被上诉人宝龙物业赔偿原审原告郭玉顺74403.86元(186009.65元×40%);(诉争金额186009.65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1.根据《燃气爆燃事故调查认定报告》第4页第四条第1款事故原因:“。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即使***、***在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燃气灶前阀,也不是导致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胶管老化。2.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胶管老化,对于一个普通消费者,无法判断胶管是否老化。未能发现软管老化的责任方应该是港华燃气,而不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二、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作为燃气供应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未能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且未能全面履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原审原告损失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1.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作为燃气供应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一审中,港华燃气提交的证据一《城市居民供用气合同》第四条第三款:“连接燃气灶具所用的软卷长度不应超过2米,弯曲半径应大于内径的5倍,应每2年更换一次。”该证据证明软卷的使用年限为2年。根据《燃气爆燃事故调查认定报告》第4页第五款第2项:2018年8月13日对涉案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论为该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而第4页第四条第1款事故原因部分,认定为连接软管老化。一根使用年限为2年的软管,在2018年8月13日,经入户检查是完好的。而在5个月之后,老化脱落。该事实足以说明港华燃气在入户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义务,未全面履行安全检查的义务。2.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不但对燃气设施应具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而且还有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的责任。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第四十六条规定“违法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网络。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对用户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根据上述条例的规定,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不但对燃气设施应具有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责任,而且还有发现隐患应当及时消除的责任。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事发前虽向上诉人进行安全检查,但未及时消除上诉人软管老化的安全隐患。3.被上诉人港华燃气没有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根据《燃气爆燃事故调查认定报告》第4页第五款第3项:2018年9月以来,加臭剂量最低为20mg/m2,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而第4页第四条第1款事故原因部分,表述为用户未闻到燃气加臭剂味。同时,该调查认定报告认定加臭剂量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唯一依据系港华燃气单方制作并提供的“加臭剂监测点监测情况”。以上可以推断港华燃气没有按照国家标准足量添加加臭剂。4.港华燃气未能全面履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和教育的义务。根据《燃气爆燃事故调查认定报告》第5页:“燃气经营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工作……。”可以证明被告港华燃气未能全面履行燃气安全使用宣传的义务。庭审中,港华燃气出示了相关证据,拟证明被告港华燃气已经向原告送达了《客户安全使用手册》、《港华燃气温馨提示》等材料,已经尽到了宣传教育的义务。被告港华燃气出具的通知单,是格式条款,且系打印小票。港华燃气庭审中提供的温馨提示、安全回执单、检查记录表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对用户的用气情况完成了相关告知及入户安全检查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港华燃气作为提供易燃易爆商品的供应者应当承担高于一般人的注意义务,本次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为被上诉人港华燃气未对上诉人的燃气设施进行认真细致的安全检查,并及时消除隐患,显然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港华燃气依法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三、被上诉人宝龙物业对其管理的小区内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对于郭玉顺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对于郭玉顺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涉案小区消防管道及消防拴内在火灾发生时没有水。庭审中,宝龙物业在对******提交的证据质证中表示“通过其他途径找到水源进行救火,消防栓没有水,导致损失扩大不能证明”。一审庭审中,宝龙物业提交的证据一、二,也证明事故发生地点所在的宝龙中央尊邸3单元消防设施不到位,消防管道及其消防栓内没有水。2.宝龙物业在小区门口设置圆形景观石球,导致消防车无法进入,堵塞消防通道。宝龙物业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应当对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包括消防管网加强养护,保证消防管道时刻于战备状态。设置景观石球堵塞消防车通道,其对于损失的扩大存在重大过错,对于郭玉顺损失应当承担4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对于郭玉顺的损失,上诉人港华燃气具有重大过错,应对郭玉顺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宝龙物业对于损失的扩大具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应当承担40%赔偿责任。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郭玉顺辩称,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郭玉顺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港华燃气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00000元,包括房屋受损损失107309.65元、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46700元、郭玉顺母亲医疗费4000元、房屋租赁费用60000元(两年度共计60000元)、房屋贬值损失250000元、鉴定费12000元,共计480009.56元,仅主张40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郭玉顺房屋位于即墨区宝龙中央尊邸x-x-x户,2019年1月18日9时50分许,原告楼下x-x-x房屋发生燃气爆炸事故。该燃气爆炸事故造成原告郭玉顺房屋结构损坏,并造成房屋室内装修、家具家电等财产损毁,给原告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被告***、***作为燃气用户,缺乏安全用气知识,未能科学使用燃气用具,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被告港华燃气作为燃气供应单位,未能保证其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其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各被告行为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给郭玉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维护合法权益,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判如所请。在审理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宝龙置业、宝龙物业为被告,原告郭玉顺同意追加宝龙置业、宝龙物业为被告,并要求被告宝龙置业、宝龙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2019年1月18日上午9时50分许,被告***、***居住的位于即墨区x号楼x单元x户房屋发生燃气爆炸并引发火灾事故,该爆炸火灾造成原告郭玉顺所有的位于即墨区x号楼x单元x户房屋及房屋内物品损坏。2、爆炸火灾事故发生后,由即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通济派出所、即墨区应急管理局、即墨区消防大队的工作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2019年3月11日事故调查组出具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根据当事人***的调查笔录,其使用的燃气灶是2014年燃气开通之前新购,连接胶管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经青岛中即港华燃气公司安检人员提醒,***自行更换一次¨¨¨(五)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关公司管网运行及用户安全检查情况1.根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关公司提供的该小区2018年10、11、12月管网调压器压力检测运行记录,该区域调压站运行压力正常。2、根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关公司最近的安检记录,安检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对鳌兰路宝龙中央尊邸x号楼x单元x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记录显示该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3.根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9月以来的加臭剂量监测点监控情况,加臭剂量最低为20mg/m3,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根据专家鉴定意见,事故调查组经过讨论分析,认定事故原因、性质如下:(一)事故原因: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造成天然气泄漏,室内积存一定量的天然气后,用户未闻到燃气加臭剂味,打开燃气灶开关导致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二)事故性质:该起事故是由于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用户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操作不当、引发的责任事故。”3、根据原告郭玉顺申请,法院依法委托青岛中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及青岛信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对其在本次事故中损失进行鉴定。2019年9月23日,青岛中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评估报告书,该报告书评估结论为郭玉顺位于青岛市即墨区户屋内的家具家电等财产因燃气爆炸事故造成的损失价值为46700元;2019年11月15日,青岛信达工程造价审计事务所出具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结论为涉案房屋受损损失为107309.65元。两次鉴定共花费评估费12000元。4、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救火人员在救火时,涉案楼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没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造成原告郭玉顺损失的扩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火灾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认定报告以及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对各方当事人的责任作出如下分析:1.本次燃气爆燃事故发生的原因是被告***、***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造成天然气泄漏,室内积存一定量的天然气后,用户未闻到燃气加臭剂味,打开燃气灶开关导致泄漏的天然气发生爆燃,故被告***、***应对原告郭玉顺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2、相关人员在救火过程时,涉案楼座消防管道、消防栓中没有用于消防救火的水,从而造成了损失的扩大,被告宝龙物业为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管理责任,应对损失的扩大承担一定的责任。3、2019年1月18日发生上述爆炸火灾之前,被告***、***没有和被告港华燃气约定由被告港华燃气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在爆炸火灾之前相关法律、规定也没有规定给用户安装燃气泄露报警装置、燃气紧急切断装置是供气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原告郭玉顺、被告***、***也没有提供其他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港华燃气存在过错,故原告郭玉顺要求被告港华燃气承担责任,证据不足。4、原告郭玉顺要求被告宝龙置业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综合分析以上证据,由被告***、***承担80%责任、被告宝龙物业承担20%的责任为宜。

对于原告郭玉顺的损失,经鉴定,其房屋受损损失为107309.65元,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为46700元,支付鉴定费为12000元,该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定。原告郭玉顺主张房屋租赁费用两年度租赁费共计60000元,该费用过高。结合原告郭玉顺提交的青岛理工大学工程质量检测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结论及需要租赁房屋的合理时间等因素,法院酌情认定原告需要租赁房屋的时间为1年,每年的租赁费为20000元。原告郭玉顺主张的其母亲医疗费,因其母亲并非本案当事人,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对原告郭玉顺主张的房屋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赔偿原告郭玉顺房屋及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123207.72元【(107309.65+46700)×80%】;二、被告***、***赔偿原告郭玉顺租房费用16000元(20000元×80%);三、被告***、***赔偿原告郭玉顺鉴定费9600元(12000元×80%);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共计148807.72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四、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玉顺房屋及家具家电等损失30801.93元【(107309.65+46700)×20%】;五、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玉顺租房费用4000元(20000元×20%);六、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郭玉顺鉴定费2400元(12000元×20%);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共计37201.93元,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七、驳回原告郭玉顺对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八、驳回原告郭玉顺对被告青岛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九、驳回原告郭玉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原告郭玉顺负担4320元,被告***、***负担4400元,被告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燃气作为广大市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几乎每天都在发挥作用。加强燃气管理,安全方便利用燃气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政府制定了《燃气管理条例》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青岛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经用户签字后存入用户档案。这是对燃气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规定。按照制度设立的本意,燃气经营单位每年至少一次对用户的安全用气及设施进行检查,如果不存在安全隐患,用气设施在下一个检查节点之前应该是安全的。即两次检查期间应该属于用气设施的安全期间,否则安全检查就失去意义。具体到本案,港华燃气的安检人员于2018年8月13日对2502户进行了安全检查,检查记录显示该用户连接软管完好,无超长、穿墙的问题,并有管卡固定。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原因……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前阀,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造成天然气泄漏……。本院认为,从2018年8月13日安全到2019年1月18日燃气爆炸,从用户连接软管完好的检查结果演变到连接胶管老化的事故原因只有短短五个月时间,证明港华燃气的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诉人的设施进行了检查,否则不会产生连接胶管老化的结果。本院认为,港华燃气的工作人员入户检查时,没有尽到谨慎的义务,没有严格按照规定对上诉人的设施履行安全检查义务,具有过错,其过错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综合考虑其过错程度以及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事故原因,即:用户缺乏燃气使用常识,使用完燃气未及时关橱柜内燃气灶前阀,连接胶管因老化和气温过低等原因,导致胶管与燃气灶连接处松动产生缝隙和脱落……,酌定港华燃气承担30%的次要责任。根据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提供2018年9月以来的加臭剂量监测点监控情况,加臭剂量最低为20mg/m3,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还是用户对负责的燃气设施管理维护不到位,上诉人应承担主要责任。另,一审法院已经考虑了宝龙物业对小区设施管理不到位,上诉人新的主张并不足以增加其过错程度,本院对宝龙物业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维持。综上,对郭玉顺的损失上诉人应承担50%的责任,港华燃气承担30%的责任,宝龙物业承担20%的责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

上述赔偿费用共计37201.93元,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九项;

三、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赔偿郭玉顺房屋及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77004.5元【(107309+46700)×50%】;

四、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赔偿郭玉顺租房费用10000元(20000元×50%);

五、变更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9)鲁0282民初258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赔偿郭玉顺鉴定费6000元(12000元×50%);

上述第三项至第五项共计93004.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六、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郭玉顺房屋及家具家电等财产损失46202.7元【(107309+46700)×30%】;

七、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郭玉顺租房费用6000元(20000元×30%);

八、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赔偿郭玉顺鉴定费3600元(12000元×30%);

上述第六项至第八项共计55802.7元,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九、驳回郭玉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9820元,由郭玉顺负担4320元,***、***负担2750元,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1650元,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020元,由***、***负担2010元,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1206元,青岛即墨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80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海东

审判员  鲁 宇

审判员  于水清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吕 菲

书记员 刘云龙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