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6490号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华山一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礼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亚红,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2666号铁建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吴言坤,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国,山东元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秀娟,女,汉族,1986年12月20日生,系被告公司职工。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后,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36元收取3768元,由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