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5民初1513号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5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730606127M。
法定代表人:徐欣,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坤,男,公司员工。
被告:***,女,1953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立案。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计36元,由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青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