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3188号
原告:***,男,197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华山一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徐欣,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国强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