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海信创智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82民初2013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11月23日出生,住即墨区。
被告:青岛海信创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创智新区盟旺路566号。
第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大铜马对面。
原告***与被告青岛海信创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海信创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林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