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供用气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5民初1738号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石林一路5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汉族,约35岁,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气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亦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中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