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

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113财保385号
申请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5号内4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毕文超。
申请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山东陆丰容器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