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2民终47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通许县解放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绍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立敏,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北小辛庄西街55号内4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毕文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冠,男,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凯,江西法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润设计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2021)豫0222民初26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能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立敏,被上诉人天润设计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书冠、郭晓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能服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请求撤销不予审查管辖异议判决,改判重新受理管辖异议;3.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天润设计院1256200元规划费用的诉讼请求;4.请求依法改判驳回天润设计院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5.请求判令一审及二审诉讼费由天润设计院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管辖异议的审查存在事实不清、司法程序错误的情况,应予以纠正。2021年6月30日中能服公司发现账户被冻结,经查证确认为天润设计院诉前保全冻结。2021年7月15日公司委派员工陈宇涛到通许县人民法院查询案件情况并对起诉状进行拍照以便采取应对措施。陈宇涛到通许县人民法院后发现该案件尚未确定开庭法庭及开庭时间,陈宇涛与立案厅人员沟通后对起诉状进行了拍照,并确定了开庭时间为2021年8月26日,但法院并未下发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2021年8月23日上诉人收到通许县人民法院发来应诉通知书及开庭通知,开庭时间变更为2021年9月17日。中能服公司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提交了管辖异议,答辩期应当自8月23日起计算,上诉人在答辩期内提交管辖异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但在一审判决中,通许县人民法院认为7月15日即开始计算答辩期,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21年8月23日上诉人提交管辖异议后,通许县人民法院并未做出任何书面回复。2021年9月17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在未处理管辖异议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庭,在上诉人无法出席的情况下进行了开庭审理。通许县人民法院在未出具裁定告知上诉人管辖异议结果的情况下,便进行开庭,造成上诉人无法出庭,并且将管辖异议结果写在判决中而不是另行出具裁定书,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对上诉人合法权利造成侵害。二、一审法院认定中能服公司应支付天润设计院专项规划费用75万元,系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对于四份合同款项应支付金额事实认定不清,应予纠正。一审判决中,要求支付1256200元规划费用共由四笔费用组成,第一笔为通许县供热专项规划费用75万元,第二笔为《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款项160200元,第三笔为《俪景湾、桂花园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款项146000元,第四笔为《一号公馆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款项200000元。第一笔款项通许县供热专项规划费用75万元认定缺乏合同、报价、结算等基础事实依据,仅凭2020年8月28日一份不明确回函即判定支持天润设计院请求,明显事实调查不清。其次,中能服公司未认可通许县供热专项规划费用。最后,天润设计院所称通许县专项规划费用为75万元,没有报价清单、没有合同、没有完成的图纸资料,亦中能服公司或通许县城管局该项费用的认可文件,该75万元费用由来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第二笔款项《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俪景湾、桂花园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一号公馆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剩余款项未到支付时间,不应支付。2020年8月25日及2020年9月11日函件中中能服公司承诺优先偿还上述款项,实指上述合同中到期未付款项优先偿还,并非全部款项。三、关于利息计算金额、日期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根据上述第二点,中能服公司是到期应付款项实为14600元,并非1256200元,一审法院认定金额错误。此外该14600元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双方并未约定支付日期亦未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在2020年8月25日及2020年9月11日回函中也未明确支付时间和利息。故该14600元应从起诉之日起计息,一审法院以2020年8月25日开始计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天润设计院辩称,1.一审查明的事实实属无争议,不应改判。2.一审法院有管辖权,原合同约定管辖法院并不明确具体,且中能服公司在答辩期之后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法应不予受理。3.专项规划费用75万,中能服公司及其负责人始终知情且无异议,有从未发函要求减免该费用,构成法律上的默认(追认)。竣工图一般是由施工单位制作,竣工图是在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整理图纸,在设计单位的蓝图上,标注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而修改的部分,形成档案资料。案涉合同的该项约定不符合行业惯例,仅是天润设计院承诺如果发生图纸修改大的才由设计院重新出图。案涉小区工程并无重大修改,且已经施工完成。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工程虽未经竣工验收,根据查明事实可以认定中能服公司已经实际使用案涉设计图纸并完成上述工程,中能服公司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中能服公司没有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责任不在天润设计院。设计合同的图纸已经全部由中能服公司的员工接收,并组织施工,合同目的已经达到,中能服公司应当及时履行合同义务,支付设计费用。4.中能服公司违约在先,且拖延支付时间长达一年以上,一审费用判决的利息部分合理合法。
天润设计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中能服公司支付工程规划设计款1256200元;2.要求中能服公司按年利率6%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支付利息;3.要求中能服公司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以欠款数额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向天润设计院支付违约金;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中能服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9月4日,中能服公司向天润设计院发出关于委托该设计院编制通许县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函,明确表示委托天润设计院承接通许县清洁能源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天润设计院组织启动了通许县供热专项规划调研及规划文本编制工作,并配合专项规划专家评审,2017年9月8日,天润设计院的规划通过评审。此后,天润设计院作为设计人与作为发包人的中能服公司先后就一号公馆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项目,俪景湾、桂花园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项目,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项目,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换热站工程设计项目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中一号公馆小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人民币200000元,支付方式为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80%,计160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40000元;俪景湾、桂花园小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46000元,支付方式为预付款为设计费总额的10%计14600元,竣工图纸出具后付款80%计1168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款10%计14600元;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人民币178000元,支付方式为预付款为设计费总额的10%计17800元,竣工图纸出具后付款80%计142400元,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付款10%计17800元;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换热站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用为人民币85000元,支付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一次性支付设计人本合同设计费的100%,设计人收到款项后3日内开具发包人等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四份合同总价款合计609000元。中能服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15日、2020年1月13日向天润设计院付款17800元、85000元,合计102800元。2020年8月21日,天润设计院向中能服公司发出催款函并附对账单一份(对账单载明受委托编制通许县供热专项规划及配合专项评审合同金额750000元,五项合同总金额1359000元,已支付102800元,未付金额1256200元),催款函主要内容为:经核实,自2017年7月起至2020年1月,贵公司向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陆续签订总价为1359000元设计合同,设计任务已经全部完成,依照合同约定应支付全部设计费,在我公司交付设计成果后,贵公司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经我公司多次催收,贵公司至今仍未支付欠款,这一事实,有设计合同、对账单等证据可以确认。请贵公司收到此函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付款计划,如逾期未回复,本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开始处理,贵公司将承担逾期利息及可能扩大的经济责任。2020年8月28日,中能服公司向天润设计院回函,回复函主要内容为贵公司于2020年8月21日向我公司发送的催款函我公司已收悉,现回复如下:我司与贵司自2017年7月起至2020年1月签订的几份合同,均为我司在河南省通许县开展的工程项目,该工程项目回款缓慢且政府补贴尚未到位,加上今年疫情影响,我司资金周转十分紧张,暂时无法向贵司支付余下的合同款项,本着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望贵司体谅我司的难处,予以些许时日,感谢贵司的支持和理解。中能服公司在回复函上加盖其公司印章。
另查明,中能服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收到起诉状副本,在提出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其在法定答辩期满后于2021年8月23日向一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诉讼中,经法庭询问,中能服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对天润设计院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关于委托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编制通许县集中供热专项规划的函》、《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专家评审意见及专家评审名单、转账凭证、催款函、对账单、回复函、微信催款聊天记录、法庭笔录等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中能服公司委托天润设计院编制通许县集中供热专项规划和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天润设计院依约完成了规划设计,中能服公司应支付相应的价款。关于下欠货款数额,天润设计院提供了催款函、对账单、微信聊天记录及中能服公司回复函等相关证据材料,其中对账单及催款函载明了合同名称事项及合同总价款1359000元,中能服公司未支付金额为1256200元等,中能服公司明确表示对上述证据材料无异议,且中能服公司在回复函中对合同事项表示认可,对催款函及对账单中载明额合同金额和未付金额未提出异议,只是表示因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暂无法向天润设计院支付余下合同款项,将积极筹措资金,优先安排天润设计院款项,据此,应当视为中能服公司对欠款事实和欠款数额的认可。现天润设计院要求中能服公司支付工程规划设计款1256200元,具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天润设计院主张的利息问题,本案中,天润设计院于2020年8月21日向中能服公司发出的催款函中,要求中能服公司收到函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付款计划,如逾期中能服公司将承担逾期利息,在此之前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在天润设计院催告后,中能服公司拖延至今未给付欠款,客观上造成了天润设计院的资金占用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天润设计院有权向中能服公司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天润设计院主张,利息以天润设计院向中能服公司发出催款函中载明的催告期限届满之日(2020年8月27日)起计算为宜。因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故天润设计院主张的利息应以125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
关于中能服公司辩称规划设计费用75万元,天润设计院应向通许县城管局进行主张的意见,因该项工作是由中能服公司委托,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费用应由中能服公司支付,中能服有限公司该项辩解意见,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中能服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问题,中能服公司在答辩期期满后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已超过法律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故对此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不予审查并依法进行审理。中能服公司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工程设计款1256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2562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山东天润热电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105.80元,由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2021年7月15日,通许县人民法院向中能服公司送达了诉状、应诉通知书、传票,答辩期应从收到诉状之日即2021年7月15日起算。中能服公司所提的管辖权异议在在2021年8月份提出的,已经超过了答辩期,一审法院对该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无不当。中能服公司关于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应付工程设计费金额的问题。
首先,关于集中供热专项规划费的问题。该集中供热专项规划是由通许县城管局委托中能服公司编制,中能服公司又委托天润设计院编制,中能服公司与天润设计院之间形成委托关系。中能服公司称其仅是接受通许县相关部门委托寻找有相应资质的设计院、是天润设计院与通许县城管局签订合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天润设计院完成了专项规划的编制,应由中能服公司支付编制费用。该专项规划费的合同价款在天润设计院向中能服公司发送的对账单中有明确显示,为75万元,中能服公司在收到《催款函》及对账单后,对该笔供热专项规划编制费用75万元并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中能服公司认可该数额,中能服公司关于专项规划编制费用75万不应支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双方签订的三份设计合同的设计费用问题。三份合同中的俪景湾、桂花园小区集中供热工程已经经过验收,该合同的设计费146000元应当由中能服公司支付给天润设计院。
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天润设计院已经完成其合同义务,中能服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该合同约定竣工图纸出具付款80%,根据工程施工惯例,竣工图纸是由施工单位出具,凡结构形式改变、工艺改变等其他重大改变,不宜在原施工图上修改、补充者,才应重新绘制改变后的竣工图,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由原设计单位负债重新绘制。本案中,中能服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的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中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需要重新出具竣工图纸,中能服公司称未到80%的付款节点的理由不能成立。中能服公司自认水榭花都小区未通过竣工验收是因未取得水证,即水榭花都小区未验收系中能服公司自身原因。水榭花都小区集中供热工程设计合同签订至今已四年有余,因中能服公司的原因无法验收,经天润设计院多次催款,中能服公司在回复函中也称暂时无法支付余下合同款项,可以视为双方对欠付设计费的确认,同意不再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作为付款10%的时间节点。天润设计院已经完成了合同义务,中能服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设计费160200元。故中能服公司称水榭花都小区未到付款节点是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一号公馆小区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因未与该小区物业谈妥而至今未施工,从目前的情况看,该项目是否施工、何时施工均无定论,故案涉的设计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的付款节点也无法确定。天润设计院对该项目设计费一并进行了催款,在该项目未施工的情况下,中能服公司在回复函中称暂时无法支付余下合同款项,可以视为双方欠付设计费的确认,以及同意不再以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作为付款节点。天润设计院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设计供热工程的义务,中能服公司应当支付设计费200000元。中能服公司称一号公馆小区小区未到付款节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105.80元,由通许中能服热力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有奎
审判员 李曼曼
审判员 谢 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卜雪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