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楚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楚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791执12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楚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卢英男,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九华山风景区。
法定代表人:叶明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楚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安徽省九华山风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791民初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楚泰机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遂申请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当代文商旅置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320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景物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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