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盛世盛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四川盛世盛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犍为天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686号之一
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1424082Q),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春华路西段797号11幢14楼1号。
法定代表人:郑安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谭韬义,四川沫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犍为天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33457045134),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清溪镇南岸村(天御新农新城滨河路23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忠明。
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犍为天御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9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四川***和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林治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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