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16民初21693号
原告:天津长信卓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35号银座大厦A座8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84年2月27日出生。
原告天津长信卓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2023年6月16日,天津长信卓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长信卓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1.50元,由原告天津长信卓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垚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