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先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民初6228号
原告: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航海道金杭大厦1-1-701。
法定代表人:费剑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东川,天津敬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先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业大街新文化花园新雅居1-4-601。
法定代表人:李超,经理。
原告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先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和解,原告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原告天津科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莉莉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杜 远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