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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某某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4216号 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15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3室-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齐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