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4民初14216号
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1505-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11号楼103室-25(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创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元,由原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齐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