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04民初12770号
原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408-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海泰华科三路1号1号楼-1-1505-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被告天津市***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以双方另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65元,减半收取计9932.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赵熠彤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