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001财保81号
申请人: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彤,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500000元进行保全(帐号XXX)。担保人周新军、欧阳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XXX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5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申请人担保人周新军、欧阳玲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新疆北屯市XXX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