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屯市齐鑫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1001民初998号

原告: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周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彤,新疆兰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执行董事。

原告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立案。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应预交案件受理费3810元,本院书面通知其应在2019年11月4日前交清。原告北屯市**机械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既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交纳应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