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屯市海川金翔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1执7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屯市海川金翔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328880603X,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西北路造纸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邱金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娜,新疆北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7年2月8日出生,汉族,北屯市振华门窗铁艺有限公司业主,住新疆北屯市。
第三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G55M9N,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多尔布尔津街1702-1-8号。
法定代表人:何亚民,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屯市海川金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3日向第三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第三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64条、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屯市振华门窗铁艺有限公司)对第三人新疆润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55759.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韩新民
审 判 员 李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涛
书 记 员 倪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