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830号
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京京,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1。
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同年1月12日向原告送达了《缴款通知书》,因原告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新灏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魏晶晶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