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锦瑞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01民初4225号
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LEAG3B,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友谊北路106号南湖尚郡A座。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新疆锦瑞格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01MA77WKGA9W,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浙商大厦23层05-8号。
法定代表人:惠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锦瑞格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7.50元,减半收取计503.75元,由原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只金燕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书  记  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