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英吉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3123民初1559号
原告:***,男,198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喀什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军,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MA77LEAG3B,住所地:新疆北屯市。
法定代表人:黄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235605125815,住所地:新疆英吉沙县。
法定代表人:刘俊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荣,新疆壹加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彭靖,男,197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昌吉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至诚至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英吉沙山水水泥有限公司、第三人彭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1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小军、被告至诚至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静、山水水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和荣、第三人彭靖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于2021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以需组织证据重新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89.81元,减半收取计12494.91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邓  琴  辉
审 判 员     冯飞飞
人民陪审员      刘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