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启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枣庄市启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鲁0402民初4760号
原告:枣庄市启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桃花路西侧批发市场内7号楼A从北至南数第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4MA3FC6243G。
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一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72767E。
被告: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解放南路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400674503923M。
原告枣庄市启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枣庄市启泓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废气处理设备款86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协商购买废气处理设备,于2017年9月11日、2018年3月7日、2018年10月15日分别签订三份环保设备购销合同,系以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废气处理设备总金额共2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将设备安装调试交付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后原告按照购销合同约定履行废气处理设备的供货义务,期间被告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也向原告支付部分货款,共114000元,现被告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共8600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给付原告62,000元设备款,原告自愿放弃利息。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货款,被告自2019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0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被告山东新安泰橡胶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被告青岛橡六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侯传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敏
书 记 员 李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