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24民初1508号
原告: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1NJMK4M,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翠江镇铁嘴桥红土地商住楼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中建启航(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83MA2YJ80L9A,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内厝镇舫山北二路1108号1014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三山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启航(福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11元,减半收取计2,505.5元,由福建省元根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